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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申請說明

  • 發布日期:105-09-13
  • 資料來源:法規會

項目

說明

構成要件

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如何申請

一、申請方法: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二、申請時間:
(一)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向何機關申請: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注意事項

請求國家賠償時應注意,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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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問答手冊.pdf 105-09-19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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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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