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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資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介

  • 發布日期:105-09-0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自1950年起,聯合國大會訂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壹、國際人權公約概說

一、 人權的基本概念

(一)何謂人權,「人權」,就是作為一個人,理應享有之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權利。英國政治哲學家Maurice Cranston將人權定義為:最普遍且每個人都當享有的道德上的權利。

(二)人權觀念之演變

1. 第一代人權:17、18世紀資本主義時期,以確立生存權、自由權及財產權作為人權保障的最主要內涵。強調「天賦人權」的觀念,要求排除國家對個人「做他自己願意做的事情」的干預,都是屬於個人的權利,尚未涉及群體、類、民族或國家等集體。

2.第二代人權:19世紀受社會主義思潮及勞工運動的影響,人權逐步擴大到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與第一代人權相較,其特點是從追求個人的權利轉而要求集體、群、類或階級的權利。其內容與所涉及的範圍也擴大了,除了有關於個人人身方面的權利外,並要求以下這些權利:工作權、休息權、醫療保健權、受教育權、維持適度生活水準權、組織工會權、組織與參與政黨權、團結權、普選權、階級權、民族權等,國家應採取積極的干預措施,以促進上揭權利的實現。

3.第三代人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亞非國家興起了反殖民主義的民族解放運動,使人權的焦點由個人而民族、國家,更超越國家,提出了範圍廣泛的的人權主張,也就是第三代人權,其主要特點是把國內人權延伸到國際舞台,使人權國際化。

 第三代人權的內容,都是關乎集體的權利,所以也稱為集體人權。分析集體人權的特性有以下諸端:(1)是集體權利。(2)需要國家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始能實現。(3)屬仍在發展中的權利。其主要特點是把國內人權延伸到國際社會,使人權國際化。

(三)聯合國憲章與國際人權

二次世界大戰的發生,使人類深切感受到:「容許人權侵害行為的存在是造成戰亂的主要原因」,因而在戰後致力於人權的國際化及法制化。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3款規定:「作為聯合國宗旨之ㄧ,是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祉性質的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並增進及鼓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自由之尊重」。憲章第55條及第56條是人權保障最重要的兩條規定,其內容要求各會員國採取行動,促進全人類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1946年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依據憲章授權,設置「人權委員會」,從事有關人權法案的草擬工作,並致力於建立以憲章為基礎的國際人權法體系。2006年3月15日聯合國大會決議設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直接隸屬於聯合國大會,彰顯國際社會對於人權保障的重視。

(四)國際人權法典及其實踐

1、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時,即將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具體化,聯合國憲章前言中揭示:「未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皆生而自由、平等地享有尊嚴與權利。」。

1945年「聯合國憲章」、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制定完成,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憲章」。

2、現行國際人權體制以9大「核心國際人權文書」為中心

 (1)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1965年)。

 (2)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

 (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

 (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

 (5)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1984年)。

 (6)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

 (7)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1990年)。

 (8)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2006年)。

 (9)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2006年)。

簡言之,國際人權保障的內容,從生命、自由與財產三大權利,擴展為包括公民的自由權、社會權、平等權及各種集體權利的龐大人權體系。

(五)國際人權公約具有以下五大原則:

  1、普世性與不可剝奪性。2、平等性。3、不受歧視。4、不可分割性與優越性。5、相互關連性。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一)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至2014年4月為止,全世界已有168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審訊等。

(二) 本公約有兩個附加議定書,分別為同年月通過及生效,賦予個人有申訴權利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及1989年12月15日通過、1991年7月11日生效,廢除死刑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

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76年1月3日生效。截至2014年2月止,全世界已有161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合理與有利工作環境的權利、組織與加入公會的權利、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的權利、適當的生活水準,包含足夠的食物、衣服與住家的權利、健康權、受教育權、及享有文化生活與科學發展利益權等。

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條文權利類型

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條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

人民自決權

1

人民自決權

2

締約國之義務

2

締約國之義務

3

男女平等

3

男女平等

4

權利之限制

4

權利之限制

5

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

5

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

6

生命權

6

工作權

7

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7

工作條件

8

奴隸與強制勞動

8

勞動基本權

9

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9

社會保障

10

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

10

對家庭之保護

11

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

11

相當生活水準

12

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12

身體和心理健康之權利

13

外國人之驅逐

13

教育之權利

14

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

14

初等教育免費

15

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15

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16

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17

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18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19

表現自由

 

 

20

禁止宣傳戰爭及煽動歧視

 

 

21

集會之權利

 

 

22

結社之自由

 

 

23

對家庭之保護

 

 

24

兒童之權利

 

 

25

參政權

 

 

26

法律前之平等

 

 

27

少數人之權利

 

 

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異之點

(一)   規範權利範疇不盡相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的權利「著重」個人有權對抗來自於國家方面,對自由的干預與壓制;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著重」個人有向國家爭取平等權利的權利,需國家權力的介入。

(二)   公約義務履行之區別:

前者強調國家有立即實現的義務;後者因權利之執行有一定條件與基礎,要求漸進式實現的義務。

六、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具國內法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貳、宣導影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影片說明】簡介人權保障之基本原則、兩公約內容及人權相關的故事,並播放法務部宣導短片。

參、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請參閱附件,並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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