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自費入住條件
一般民眾〈含榮眷、遺眷〉自費入住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 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2、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 3、失智: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1、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2、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 第四類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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