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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

  • 發布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榮民就學子女假日午餐補助

清寒榮民就學子女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補助

(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1. 為照顧清寒榮民就學子女,協助家庭教養,於例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午餐補助,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
  2. 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之情形,得申請午餐補助金。榮民前配偶(已不具榮眷身分),惟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4. 申請人須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及清寒文件(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等資料,向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5. 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款資料外,須提供申請人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後歸還)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榮民服務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得監護權記載者,免附)。
  6. 申請期限:上半年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7. 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申請期間前後,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瞭解其生活狀況。如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止補助。
  8. 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就學子女午餐補助。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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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56648
  • 最近更新日期:1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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