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建議放寬「在軍中服務4年以上而未滿20年且年滿65歲的榮民,可請領就養金的資格」廢除就養金排富條款與條件限制。並建請以目前國民年金為基本額,凡服務軍職3年以上者,年資每增一年加發1,000 元,以此類推,發放榮民就養金,並隨物價指數調升,以提升年輕人服務軍職意願。 | |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需要照顧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本會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授權訂定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採一致標準辦理公費就養,凡符合就養條件之榮民,本會均依規定協助申辦就養。本會將持續檢視現行就養條件之合理性,適時修正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以維榮民權益。 二、本會為提升就養榮民生活水準,就養給付自109年元月起由每月1萬4,150元調整為每月1萬4,558元,另有三節加菜金360元及春節加發零用金1萬4,112元。將持續盱衡整體政經環境,適時爭取調整就養給付,維護榮民權益。
|
|
110-12-20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