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建議確認個案無傳染病之虞即可入住榮家(入家後該做的評量由榮家保健組醫療團隊接手),避免榮民在入住作業上飽受折騰。 | |
(一)依本會函頒「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之家床位運用原則」,新入住者均應實施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巴氏量表ADL),又失智榮民(眷)經醫院鑑定達中度(含)以上者,安置於失智床,屬輕度者,安置於安養床;極重度且失能者,安置於養護床或轉介榮分院,因此尚須提供失智診斷證明書及簡易智能量表(MMSE),另依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管措施,榮民(眷)申請入住榮家時,倘未檢附最近3個月內胸腔X光檢驗報告者,榮家得拒絕收住。如未提供入住前1週內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驗(糞便檢體為主)之書面報告者,榮家應先行收住於獨立或隔離空間,經採檢確認無傳染之虞後,始能進住一般住房,不得拒絕收住。 (二)各榮家要求申請人前往榮家面談,係為透過專業評估確認身心狀況,俾利安排適當床位類型,避免貿然核定入住,致無法提供照顧而須轉介其他榮家(院),造成榮民(眷)及家屬困擾,實屬必要,倘申請人不便前往,請各榮服處協調榮家,改以電話評估或視訊等方式辦理,另為簡化流程,本會賡續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合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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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