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張伯與大陸地區女子李冰結婚,婚後定居臺灣,但李冰尚未取得臺灣地區戶籍,後因李冰一直未生育,張伯即與李冰欲收養臺灣地區兒童小三,應如何辦理收養手續?
研析意見:
張伯與小三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收養手續應依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為之。即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惟李冰為大陸地區人民尚未取得臺灣地區戶籍,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仍屬大陸地區人民,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李冰收養之成立需符合大陸地區收養法之規定。如未能提出在大陸地區完成收養之證明文件,即難認二者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如其提出在大陸地區完成收養之證明文件,即可聲請法院認可。
(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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