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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自費安養

  • 發布日期:112-06-23
  • 發布單位:中彰榮譽國民之家

一般安養(自費)申請資格:

  • 年滿六十一歲以上者。
  •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一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榮眷安養(自費)申請資格:

  • 父母年滿六十歲、配偶年滿五十歲。。
  •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一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一般民眾安養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 歲,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60 歲以上未滿65 歲符合前款條件,本家得視床位餘裕情形予以安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 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若仍有其他問題,歡迎洽諮詢專線04-7222187分機209承辦人,另可參考榮民自費安養契約書(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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