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108-07-04
- 資料來源: 事業管理處
針對榮電自救會今(4)日到輔導會陳情,要求輔導會編列預算代償榮電公司積欠廠商工程款,輔導會表示,該會僅為榮電公司股東之一,且榮電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自救會訴求於法無據,榮電公司債權債務處理應回歸破產管理人機制辦理。
榮電公司為輔導會轉投資事業之一,據瞭解,該公司已於103年3月20日進入破產程序,同年4月法院裁定任順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負責接管榮電公司全般債權債務清理及法律訴訟等相關事宜,輔導會原則尊重破產管理人依法定權責處理公司各項事務。
有關榮電公司與下包商之債權債務,係屬商業行為,現正由破產管理人依法處理中,自救會訴求由輔導會編列預算賠償廠商工程款乙節,於法無據,爰應回歸破產管理人機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