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0-08-19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答覆: 依問題所述規定遭停止就養榮民,應先行返臺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停止就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