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3-09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答覆:
本會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條所示之支給機關之一,每月應定期實施查驗作業。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及46條規定略以:
領俸軍職人員就(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機關(構)、持股20%以上之政府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機關(構)者,月領薪資待遇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註1),應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有關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範圍,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網頁公告之「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查詢,如有新增或異動,則自公告上網起適用之。
■註1:民國113年起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調整後合計數額加總為新臺幣3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