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3-09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答覆:
退伍當事人依規定應於服役期滿前六個月(續服現役期間為前三個月),檢附相關退伍申請文件送所屬單位人事部門轉報國防部人事權責機關審定;本會支給部份之相關退除給與,由本會退除給付處按軍種函送之退除給與審定名冊辦理發放作業,於退伍生效當日發放。若無法如期核退,則需俟本會收訖國防部審定函後,即依公務預算程序於10個工作日內辦理發放。
支領定期俸金(退休俸、贍養金)者,後續於每月1日發放(如逢例假日,仍如期入帳)。年終慰問金(符合領取資格者)於春節前十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