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0-07-21 資料來源:就醫保健處 健保法規定應以直系血親,且親等最近的被保險人(父母)加保,除非其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者,則可依附榮民(祖父)以眷屬身分加保。 ※可參閱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