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0-07-21 資料來源:就醫保健處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已明定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健保第六類第一目被保險人(無職業之榮民或無職業之遺眷家戶代表)免除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該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得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定期撥付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