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3-12-16 資料來源:就學就業處 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1個月至1年6個月。前項修業期間逾6個月以上、1年以下者,應分為2期;逾1年者,應分為3期,每期不得逾6個月。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2、按前述規定,補習班課程1期以1班次計算,每1期須分別提出申請,輔導會職業訓練補助每年以申請2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