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建議八二三榮民全面就養 | |
一、政府對「八二三戰役」參戰義務役官兵,保衛臺海安全之貢獻,向來極為推崇與尊重,爰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全數納入榮民輔導照顧體系,享有榮民之輔導照顧,不分身分、階級、性別及取得榮民證時間之先後,依法給予照顧與尊崇。 二、另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需要照顧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 三、本會將持續檢視現行就養條件之合理性,適時修正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以維榮民權益。 |
|
110-01-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