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就醫保健 問題: 榮民子女年紀未滿20歲,其投保單位建議可依附榮民本人案。 答覆: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可依附被保險人投保健保。 二、榮民於無職業期間於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健保第6類第1目被保險人,由本會補助其全額健保費(每人每月1,377元),及補助依附榮民投保之眷屬70%健保費(每人每月964元)。 發布日期: 110-12-20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