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我在109年申請就養通過,隔年被取消了,原因是兒子薪水很高,但他與我無聯繁及扶養我現在需要做臨時工維生,身體也不好,法律規定沒錯,但應該要看實況,因為我已經離婚十幾年老婆兒子都不理,現在是自力更生,70歲了也賺不了多少錢,希望各級長官能不能研究一下依實況給予就養。 | |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每月所發給之就養給付,屬生活補助性質;為使有限預算能運用於需要照顧之榮民,需訂定一定條件辦理,並非所有榮民均得享有之權利。本會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授權訂定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採一致標準辦理公費就養,凡符合就養條件之榮民,本會均依規定協助申辦就養。 二、依規定就養榮民應每年定期辦理驗證。如因全家人口年度總收入超過就養基準,而需驗證者,可依規定於3個月內提出申復,審核通過後繼續就養;未申復或申復審核未通過者停止就養,停止就養榮民於經濟狀況改變時,仍可重新申請就養。 三、本會將持續檢視現行就養條件之合理性,修正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以維榮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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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7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