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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榮家設立(就養)與就醫應以「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照顧退伍軍人精神,以專法看待及設立:榮民之家成立宗旨係照顧退伍軍人,使其晚年生活照顧有所依託,並應依「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照顧退伍軍人精神,以專法考量建設,而非以一般社會福利法規作為設立考量出發點,意即不應僅以「需求」作為評估首要考量,不要抱持著用現金補助入住地區機構榮民,覺得政策有推出就好,希望輔導會內各級人員能以照顧退伍軍人為主要考量。

問題: 金門榮家設立(就養)與就醫應以「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照顧退伍軍人精神,以專法看待及設立:榮民之家成立宗旨係照顧退伍軍人,使其晚年生活照顧有所依託,並應依「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照顧退伍軍人精神,以專法考量建設,而非以一般社會福利法規作為設立考量出發點,意即不應僅以「需求」作為評估首要考量,不要抱持著用現金補助入住地區機構榮民,覺得政策有推出就好,希望輔導會內各級人員能以照顧退伍軍人為主要考量。
答覆:

就養養護處:
一、本會於112年5月24-25日,由李副主任委員率相關人員前往金門地區,拜會縣政府、縣立大同之家及松柏園等住宿式老福機構,實際瞭解該地需求。
二、經現勘研析,計有照護人力不足、興建費時恐緩不濟急、後續經營效益考量等因素,有關金門地區老福機構設置看法與建議,本會業函請金門縣政府參考。

就醫保健處:
一、依健保法第48條規定略以,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免依第43條及47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二、為落實政府照顧退除役官兵之旨意,本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4條規定,設立榮民醫院,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補助健保第6類第1目被保險人(下稱無職榮民)之全額保險費及依附眷屬70%保險費。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無職榮民至全國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均可享有健保部分負擔優免,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以妥善醫療服務照顧。
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有職榮民於本會所屬各級榮院之健保部分負擔,按其退伍時軍階補助,分別為:上校級20%;中、少校級50%;尉級70%;士官及士兵級100%,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四、榮民至榮民醫療體系、國軍醫院(離島之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及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之門診就醫均免付掛號費,設籍馬祖之榮民、國軍(縣政府補助)至連江縣立醫院亦免付門診掛號費,僅需付急診100元掛號費。

發布日期: 112-07-19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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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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