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對於就養資格及條件,應針對榮民個人所得收入計算(不應計算子女等收入),建議子女收入應排除。 答覆: 公費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須訂定一定條件。按民法規定,直系血親間因互負扶養義務,應納入全家人口範圍,檢視總收入情形。對於未履行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得檢附相關資料排除列計。 發布日期: 106-04-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