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其訂定或修正,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公報以令發布之,不再適用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均應於令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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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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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程序-條列式-修正案(名稱修正、發布日生效)-A送刊公報書函.odt | 110-08-02 | 219 |
發布程序-條列式-修正案(名稱修正、發布日生效)-A附件提要表.odt | 110-08-02 | 199 |
發布程序-條列式-修正案(名稱修正、發布日生效)-B發布令.odt | 110-08-02 | 211 |
發布程序-條列式-修正案(名稱修正、發布日生效)-C分行相關機關函.odt | 110-08-02 | 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