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自費安養
本家自106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民眾(含榮民遺眷、榮眷)自費入住申請 一、入住條件︰ (一)榮民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安養,須符合下列條件。 1、榮民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於榮家,其父母年滿60歲、配偶年滿50歲以上。 2、前項以外之榮民眷屬、遺眷及一般民眾,須年滿65歲。 3、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分數在81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須他人照顧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1、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2、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二、實施方式: (一)入住名額依本家安置設施量額定之,並以較急迫性之個案為優先。相關急迫優先認定,依地方政府社、民政單位、本會服務照顧系統轉介文件,由榮家召開審查會議評估認定,並紀錄備查。 (二)申請自費入住手續及所需文件: 1、申請自費安養登記表(如附件一)。 2、體檢表:體檢項目按榮家現行規定辦理(如附件二)。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全戶戶籍謄本。 (三)入住程序如下:由本人、其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與榮家訂定契約,於契約所訂繳費期限內付費並辦理入住;逾期視為放棄。 三、收費基準:收取服務費及伙食費,收費如下:
四、諮詢專線:有關業務諮詢、參觀、預約登記,請洽04-7222187分機209符先生,另可參考一般民眾自費安養契約書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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