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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費就養安置資格

  • 發布日期:111-07-16
  • 發布單位:白河榮譽國民之家

一、申請條件及地點:
(一)應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規定之退除役官兵身分,且無第32條(停權)情形。
(二)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且無第5條、第6條規定情形者,得申請公費就養:
     1.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2.前款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3.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
     4.年滿61歲。
(三)向居所地榮服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就養檢附文件:
申請書、退休給付及公勞保給付、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健保歷史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含海外資料)。


三、申請放棄就養手續:填具切結書後自申請次月1日起停止就養;經停止就養後,榮民仍可依其需求及意願,重新檢證申請就養。


四、就養安置辦法相關規定:
(一)第4條:「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四、年滿六十一歲。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應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二)第5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退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三、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 (職) 金。」
(三)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1.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2.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3.現有固定職業。
4.申請人與配偶年度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且子女成年具謀生能力。
5.申請人全家人口年度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
6.申請人或配偶經營事業或開設商號聘有員工。
7.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 (職) 金或軍職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在臺支領大陸半俸。
8.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其他因公用或公益目的提供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無償使用,致所有權人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不列入計算。
9.經政府轉介至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超過當年直轄市、臺灣省與福建省公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限額之平均數額者,依其公告之限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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