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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補助相關訊息與申辦方式

  • 發布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健保費補助相關訊息與申辦方式
 

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自102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即二代健保),其保險費之繳納分為「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

一般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依健保法第27條規定,本會補助無職業榮民暨無職業遺眷家戶代表每人每月全額健保費 (1,377元),及無職業眷屬每人每月7成健保費(964元),惟眷屬每人需自付3成健保費(413元)。本會依法維持補助無職業榮民「一般保險費」,原榮民(眷)就醫權益未受影響。
【遺眷:亡故榮民之眷屬;遺眷家戶代表:一戶僅限一名】

補充保險費(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補充保險費」乃基於社會公平之計費基礎,扣費義務人除低收入戶外,不分身分類別及眷口數採「就源扣繳」方式收取,即根據收入來源扣繳,並責由個人負擔。
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將收取「補充保險費」,該費用須由個人自行負擔,本會無法補助。需計收「補充保險費」的項目包括:

一、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奬金
二、執行業務收入
三、股利
四、利息
五、租金收入
六、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健保費補助申請※

一、須確認為無職業狀態(且無參加勞保、職業工會、農漁會)
二、請攜帶證件與眷屬資格

無職業之榮民本人(或無職業之遺眷家戶代表)

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身份證、健保IC卡、私章、前一個工作單位的健保轉出單

依附加保之眷屬
資格限定:

一、配偶或父母須為無職業狀態。

二、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而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的子女。

※可參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

榮民(或遺眷家戶代表)之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身分證、私章及眷屬本人之身分證、健保IC卡、私章、戶口名簿

※因眷屬一人需自付413元,如需辦理自動轉帳者,再帶存摺影本。
※若無遺眷證者,應立即向戶籍所在地之榮服處申辦。

三、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健保署各區業務組(健保署本部不受理)加保,請出示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提醒辦理人員以榮民或遺眷(六類一目)身分加健保」,以免加錯類別,請您特別注意:加保手續辦理完成為本會補助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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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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