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14年聘雇人員招考(1140502)

  • 發布日期:114-04-11
  • 資料來源:就學就業處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14年聘雇人員招考簡章(1140408)

一、甄選對象:合於考選資格之民間人士及現役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者,需年滿20歲以上,且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報名人員需役畢或有免服兵役證明文件、現役人員須於錄取報到截止日前完成退伍作業)。
二、甄選資格:
(一)聘雇人員之進用資格,依「國軍編制內及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學歷: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經歷:具四年以上與職位相當之工作經驗或具相關證照者,未附工作證明文件者,不予列入成績計算。
(四)職務相關證照所涉領域:管理、運籌管理、企業管理、資源管理、行政管理、圖書資訊管理、檔案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經濟、商學、財務管理、法律、政治、公共事務、教育行政、軍事工程、環境資訊及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及電子工程等。
(五)迴避進用之人員:
1、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2、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
5、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6、曾於服務機關期間,有思想、品德、操守等不良紀錄者或曾犯洩密違規案件受記過乙次以上者。
7、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之人員。

工作項目:1.與下列有關之重要任務:
(1)檔案點收及分類作業。
(2)檔案編目及調卷作業。
(3)檔案目錄彙送作業。
(4)檔案清理銷毀作業。
(5)離職人員離職查會作業。
2.其他檔案相關工作事項,另訂於業務職掌表。
3.兼辧人事行政工作。

工作地址: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868號)
 

聯絡E-Mail:jad10006@gmail.com

聯絡方式:承辦人:張尊皓少校
自動電話:(03)373-2924轉分機215。
聯絡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時至1100時、1400時至1600時。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更新日期 下載次數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14年聘雇人員招考簡章(1140408).pdf 114-04-11 624
分享
  • facebook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2741
  • 最近更新日期:114-04-11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