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重大災害救助」申請作業

  • 發布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重大災害救助申請程序圖
重大災害救助申請程序圖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重大災害救助」申請作業要點

一、救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榮民、榮眷或遺眷,因遭受重大災害、意外事故,致死亡或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

(一)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具低收入戶身分者。
(三)特殊情形有救助必要,專案簽請董事長同意者。

二、救助金核發標準:

(一)符合第一點第一款者,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符合第一點第一款之就養榮民遺眷,發放救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符合第一點第二款者,發放救助金新臺幣六萬元。。
(四)符合第一點第三款者,專案核定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三、申請救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事故人員身分證明文件。
(二)屬意外亡故,須附檢察機關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須附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
(四)屬重度身心障礙,須附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五)屬就養榮民遺眷,須附榮民服務處查訪記錄。
(六)專案救助者,須附相關資料。

四、申請程序:

申請救助者,得於災害或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洽請各榮民服務處協助辦理,轉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核發。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申請人酒後駕車所生事故。
(二)同一事由,業經輔導會及其所屬機構發給救助金。

六、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準用榮民之規定。服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之規定。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41943
  • 最近更新日期:113-03-11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