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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作業說明修正

  • 發布日期:115-01-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榮民服務處

(一)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應以有實際媒合就業之事實為必要,如該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職缺,係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考試或類此之公開甄選(試)合格錄取,即難謂有「推介就業」之事實,抑或其就業既經公開甄考試或徵選合格錄取者,即非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媒合就業。是以,前開就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既無「推介就業」之事實,即不得開立介紹卡。

(二)舉例說明如下:1.退除役官兵經政府機關(構)、學校機構之職缺就業機構後公開甄選(試)錄取分發後,始請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其係透過考試合格錄取而就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自無從媒合推介,亦非屬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故不符合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開立介紹卡。 2.退除役官兵參加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人員 本辦法第 7 條 第 1 項、第 15 第 1 項 第 8 款。 4 招考或地方法院法官助理甄選(試),經合格錄取,其既係透過考試合格錄取而就業,顯非透過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而成,即不符合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開立介紹卡。 3.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公營事業向各榮服 處或職訓中心登記求才,已登載於本會就業服務網,退除役官兵至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開案時,得開立介紹卡推介至該就業機構就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時,職缺於徵才訊息公告結束日前鍵入本會就業服務管理系統,相關徵才資料(如事求人徵才網站、人力銀行徵才廣告或考試簡章等),應一併上傳就業服務管理系統備查。

(三)另若退除役官兵係參加國家考試錄取任用 為公務人員,屬本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不予發給津貼之情形,自不能開立介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