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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

  • 發布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一、鑲牙補助對象: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公費就養榮民)。

二、鑲牙補助申請作業:

(一)登記:公費就養榮民於鑲牙前,應向其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或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辦理登記。如當年度鑲牙人數過多,致當年度預算不足時,依序遞延至次一年度補助

(二)公費就養榮民得選擇下列鑲牙方式:

  1. 公費鑲牙:攜帶榮民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會分配之各級榮民醫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或委託國軍醫院承作,由各級榮院或國軍醫院向所屬榮服處或榮家申請補助。
  2. 自行鑲牙:自行前往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鑲牙,並檢具榮民身分證件、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開立之當年度收據正本(如收據開立時間為前一年度,則其診斷證明書須敘明鑲牙診療期間係自前一年度跨越至當年度),向所屬榮服處或榮家申請鑲牙補助。

(三)鑲牙費用覈實補助:

  1. 全口假牙(指上、下顎均無牙之鑲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四年得申請一次。
  2. 非全口假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二年得申請一次。
  3. 審查注意事項:
    1. 診斷書:須有申請人榮民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請注意開立日期為三個月內有效期,並應敘明缺牙後之「義齒(假牙)」膺復;另申請全口鑲牙補助,診斷書務必註明全口無牙。
    2. 收據:須有申請人榮民姓名、且為當年度鑲牙之醫療費用收據,若非當年度收據,須於診斷書敘明鑲牙治療期間自上年度跨至當年度,並需有醫療院所的核章;該院所收據若無標示「印花稅總繳」字樣,請於收據背面貼足本次實際鑲牙費用(非補助款金額)千分之4之印花。

(四)專案申請:因特殊情形,於前款所定補助期限內,經醫師診斷須重新鑲牙者,於重新鑲牙前,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報請本會核准後辦理。每年限申請一次。

(五)詳情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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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更新日期 下載次數
鑲牙補助作業規定.pdf 112-02-17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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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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