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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退除役官兵大專校院進修補助規定修正

  • 發布日期:110-12-20
  • 發布單位: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四點,業經輔導會以中華民國1101210日輔學字第1100084430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重點: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1111日施行,修正第四點重點摘要為原補助規定申請期限為申請人應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相關證明之「二個月內」,修正為「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