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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鑲牙補助作業規定

  • 發布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鑲牙文宣

鑲牙文宣

榮民鑲牙補助規定

 

一、鑲牙補助對象: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榮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二)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鑲牙補助申請作業:

  (一)登記:於鑲牙前,應向其所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或所屬榮服處登記,並簽具未重複申請鑲牙補助切結書。

  (二) 鑲牙方式如下:

     1.公費鑲牙:榮家或榮服處安排至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或國軍花蓮總醫院;並由榮民簽具同意書委由前述醫院檢具診斷證明書、收據正本向榮家或榮服處申請補助。

    2.自行鑲牙:自行前往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鑲牙,並檢具該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開立之當年度收據正本(如收據開立時間為前一年度,則其診斷證明書須敘明診療期間係自前一年度跨越至當年度),向榮家或榮服處申請補助。

  (三)鑲牙費用覈實補助:

    1.全口假牙(指雙顎剩餘自然齒3顆(含)以下之鑲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每四年得申請一次。

    2.非全口假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每二年得申請一次。

    3.審查注意事項:

     (1)診斷書:須有申請人榮民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請注意開立日期為3個月內有效期;申請全口假牙補助者,應敘明雙顎剩餘自然齒3顆(含)以下;申請非全口假牙者,應敘明缺牙處及假牙裝置情形。

    (2)收據:須有申請人榮民姓名、且為當年度鑲牙之醫療費用收據,如收據開立時間為前一年度,其診斷書須敘明治療期間自前一年度跨至當年度,並需有醫療院所的核章;該院所收據若無標示「印花稅總繳」字樣,請於收據背面貼足本次實際鑲牙費用(非補助款金額)千分之4之印花。

  (四)專案申請:因原補助假牙於前款所定補助期限內崩壞,經醫師 診斷須重新鑲牙者,應於重新鑲牙前,檢附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經榮家或榮服處報請本會核准,並以1次為限。

  (五)詳情請參考附件。

三、申請補助未依本會鑲牙補助作業規定第3點第2款第2目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各榮家或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輔導會鑲牙補助作業規定第2點所定補助對象。

  (二)喪失或停止榮民權益期間。

  (三)逾輔導會鑲牙補助作業規定第3點第3款、第4款所定金額或頻次。

  (四)已由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補助。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家或 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    30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