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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0月4日南市服字第1130007474號函核定訂定實施,詳如附件。 茲摘錄本要點重點說明如下: 1.停車格使用請依照第4點停放。 2.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上午7:30至下午5:30。 3.如需停放過夜,請依要點規定填具車輛停放申請表,並經業務主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