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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榮民服務處-Q&A提供榮民(眷)常見問答服務(開新視窗)

  • 發布日期:109-03-11
  • 發布單位: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http://www.vac.gov.tw/vac_service/tainan/lp-1561-113.html(點入看更多常見問答)

常見Q&A問題集                             

1. Q:榮民證在何種狀況下會被註(繳)銷?

    A:一、經國防部或各軍種總部註銷退除役令者。

二、退伍後再入營服現役人員。

三、外職停役人員,於停役原因消失回役時。

四、榮民犯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者。

2.Q:「分類分級退輔措施」之分類方式為何?

A:依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以階梯式規劃區分二類六級: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榮民),包含志願服役10 年以上、

因戰(公)致病、傷、身心障礙及曾參加關係國家安全

之重要戰役之人員,輔導不設期限。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指服役4 年以上未滿10 年之退除

役官兵,區分為六級。輔導期限之計算均以「年」為單

位,月數不計(如服役5 年9 個月給予8 年輔導)。

3. Q:「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是否會影響原榮民權益?

   A:現有取得「榮民」身分者,其輔導權益維持不變外;另擴大

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

對象。

4.Q:榮民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申請方式與限制為何?

A:榮民參加「國家考試」至政府核准立案補習班之補習費,每

年補助一次,每次補助最高一萬元;函授或購買考試書籍,

每次申請金額上限四千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每人補助

上限為4次,103年起算)。於參加考試後二個月內就近至各

地榮民服務處填表提出申請。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

業或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不得申請。

5.Q:請問申請大專校院進修補助有次數限制嗎?

A:榮民每年補助二次,每次補助最高一萬元(每人補助上限8

次,104年起算),榮眷補助二次,每次最高四千元(學期或

進修結束二個月內完成申請)。

6.Q: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次數以申請幾個班次為

限? 上限金額為多少?

A:以申請二班次為限,訓練課程具分階段辦理者,同一年度

各階段課程,各得申請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

萬元,未逹上限者,覈實補助。

7.Q:有關榮民門診相關優惠措施為何?

A:一、持「榮」字健保卡者:

        1.到保險醫事機構(含榮民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或住

院,依健保規定應自付之「部分負擔」費用,由輔導會

補助。到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本會核定醫療必須健保不

給付補助範圍及掛號費,由輔導會補助。

2.另有職業之榮民持一般健保卡至任何醫療機構就醫,均

應按規定繳費,至榮民醫療機構就醫,如出示榮民證得

免繳掛號費外,其健保規定應自付之「部分負擔」費用,

輔導會依退伍時軍階按下列比例補助:上校級20%;中、

少校級50%;尉級70%:士官及士兵級100%。

8.Q:有關榮民傷殘復健輔助用具申請為何?

A:領有榮民証、義士証者,所需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非具

積極性裝具如義肢、義腿、拐杖、助聽器、老花眼鏡等之費

用輔導會補助。鑲牙不屬健保醫療範圍,輔導會不予補助。(就

養榮民由輔導會辦理專案鑲牙)

9.Q:何人可以申領本會之喪葬補助費?如何申領?須準備哪些文件?

A:一、凡本會核定公費安養之榮民本人亡故均可申領。

二、應於死亡之日起算一年內提出申請(安養內住之榮民

向就養榮家申請、安養外住之榮民向戶籍所在地之各縣

市榮民服務處),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備文件1.死亡證明書2.除戶戶籍謄本3.健保退保卡4.

領據或支出喪葬費之單據。

10.Q:法定遺產繼承人及其順位如何排列?

   A: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

應繼分-民法1140條參照)。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11.Q:榮民申請公費就養的年齡資格為何?

A:年滿六十一歲

12.Q:持備除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可享權益有那些?

   A:1.用水、用電優待(僅限申辦一戶)。

2.軍醫院及門診中心就醫優待(部份掛號費優惠)。

3.國軍英雄館住宿優待

13.Q:『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亡故後,遺眷是否仍可申請急難救助

       及慰問?

   A:有別於榮民,『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亡故後,不論是否殘餘

       輔導期限,遺眷喪失申請資格。

14.Q:榮民(眷)、遺眷申請急難救助條件為何?

A:一、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

四、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

15.Q:申辦水電優惠,但是房子不是自家而是租賃的,這樣可以辦

理水電優惠嗎?

   A:依規定申請水電優惠之地址,須與眷屬戶口名簿地址相同始

為辦理之要件,申請人若以租賃處登記戶籍者,符合辦理水

電優惠。

16.Q:備除役軍人眷屬水電優待辦理要件為何?

   A:依退除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作業要點第二點:志願役

退除軍人支領退休俸膽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在台地區家屬

,父母、配偶、子女等(領有眷屬證),得申請自用住宅水電

優待。

 

17.Q:申請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其優待範

圍為何?

A:用水、用電優待(僅限申辦一戶)。

       1.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

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2.每月用電在二百五十度以下,按電力事業機奉准電價五折

計收;二百五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18.Q:榮服處提供哪些就業服務申請管道?

   A:有求職需求之榮民(眷),可上網登錄求職、親至本處就業站

登記諮詢或參加本處辦理之各項就業活動。

19.Q:榮服處的主要服務項目為何?

   A:目前本會的主要服務包含就醫、就業、就學、就養、服務照

顧及退除給付等六大工作項目。

20.Q:就養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因在大陸地區設籍或

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遭停止發給其就養給付,應如何辦理恢

復就養給付?

   A:依問題所述規定遭停止就養榮民,應先行返臺經內政部許可

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停止就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