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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正式學籍,空大(專)除外】

申辦項目: 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正式學籍,空大(專)除外】
服務說明: 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就學,以厚實就業與創業基礎及競爭力,促使適才適所就業,輔導會每學期皆受理申請學雜費補助、成績優異獎勵及就學生活津貼
申請條件: 退除役官兵(榮民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就讀於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不含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國外研究所(學校需教育部認可),可於註冊入學後,填妥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於截止期限前以掛號寄達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就業處收」(以郵戳為憑,倘逾期寄達將不予受理)。
申請日期:
1.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2.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應備證件: 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證完成當學期註冊章蓋印之影本。
(二)國外(研究所)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專科/大學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八十分以上、研究所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九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
三、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內就學: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正本、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交付方式: 匯款至申請人指定之本人帳戶
洽辦單位: 本會就學就業處
備註:

一、安置期間:

  •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
  • 學雜費補助及生活津貼,安置期間配合教育部規定,第1學期是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第2學期是2月1日至7月31日,在此期間內若再有其他就學、就業、職訓等補助或津貼需求時,依前述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二、補助額度:

  • 補助額度及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就學補助獎勵及生活津貼申請注意事項(補助額度在「六、核發金額表」)。
  • 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超過公告補助金額者,以公告金額為補助上限;支領軍人退休俸者,依前述金額,減半補助。支領退休俸者補助範例如下:

支領退休俸者補助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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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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