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就業 | |
退輔會的職訓單位職訓期間是否可請領生活上的津貼。 | |
(一)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保護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發給「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本會職訓中心參訓學員符合前開規定者,本會職訓中心可協助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
|
106-04-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