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就業 | |
建議中高齡榮民能比照身心障礙者進用法比例,鼓勵企業優先進用,尤其輔導會會屬經營、投資事業,應率先執行,落實服務照顧。 | |
(一)本會為鼓勵企業進用退除役官兵已於105年新訂「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針對企業進用退除役官兵達依訂比率,本會提供新台幣4至60萬元獎勵金,提升企業進用意願,增進輔導渠等就業成效。 (二)現行輔導會轉投資事業均依「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辦理。安置榮民(眷)及國軍遺族人數佔全部員工人數之比率,除特殊情形者外,其職員(工)安置率不得低於本會持股比例為原則辦理。 (三)另依本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有關職缺公告「資格條件」應載明:「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錄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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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