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照顧 | |
倘榮民因病需照顧協助或身故其後續可辦理相關救助或補助申請,建議可提供家屬完整資料知悉,以利家屬於期限內完成資料整備與申請。 | |
(一)倘榮民(眷)或遺眷因病、意外或其他發生生活陷困之情形,可攜帶相關資料(如身分證、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診斷證明及繳費收據、死亡證明等),至各榮服處辦理急難救助。 (二)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3萬元。 (三)服役十年以上而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俸(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慰問金),且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得自榮民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金新臺幣1萬元。 (四)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vac.gov.tw/服務照顧/救助與慰問/急難救助及慰問查詢或電洽榮服處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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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