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現行退導會規定需年滿61歲始能開始申請就養。建議改以年度為依據,不論生日是否滿61歲,當年1月即開放申請。 | |
依現行規定,榮民年滿61歲始得核予全部供給制(公費)安置就養,惟於審查時,必須依據申請人所附最近3個月內之全家人口戶籍、健保證明及最近年度經稅務機關核定之財稅證明書,以及最近3個月內申請人與配偶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等證明資料。申請人雖得於屆滿61歲前提前申請,惟必須依前述規定檢附屆滿61歲前之3個月內之戶籍、健保及財產歸戶清單之正本資料,向居所地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及接受審查。 |
|
106-04-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