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建議申請就養時,離婚女兒不算入家庭總所得。 答覆: (一)榮民就養條件,相較於目前社會福利規定已較為合理。出嫁女兒及其子女,排除列計全家人口計算之規定,係對榮民有利之考量。 (二)離婚女兒及其子女,因係榮民直系血親,須列計全家人口,如未與榮民同戶籍、未共同生活、未履行扶養義務,且綜合所得稅亦未認列扶養,依規定經榮服處訪視評估,得檢具里長證明,陳報本會排除全家人口,得不予列計。 發布日期: 106-04-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