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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 發布日期:105-06-17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溫萬祥〈化名〉與其妻離婚,約定所生兒子由其妻擔任監護,惟其妻於離婚後沉迷賭博,將未成年兒子帶往賭場,有時連賭數日疏於照顧,榮民獲悉後曾要求將監護權歸還由其監護被拒,能否向法院提出請求?

研析意見:

1、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由離婚之雙方自行協議,本件雙方於離婚時協議由女方擔任,男方僅得擁有探視權。
2、本件擔任監護之女方既沉迷賭博,且屢次將未成年兒子帶往賭場,疏於照顧,顯有不適任之情事。
3、榮民如欲擁有小孩之監護權,可以蒐集女方沉迷賭博之事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楊勝夫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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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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