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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如何請求賠償?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沈姓榮民在散步回家途中,遭小貨車自後撞傷,致沈姓榮民腿部骨折,應如何請求賠償?

研析意見:

按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從而,沈姓榮民因車禍致腿骨折,依前述法律之規定,依法應得向小貨車駕駛人請求醫療費(增加生活之需要)、精神上慰撫金,勞動能力如有減損亦得請求之,小貨車駕駛之僱用人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榮民之請求權應注意二年之請求權時效時間,應於事實發生二年內為請求。

(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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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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