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出售或出借身分證供他人使用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蔣勇大學畢業後工作多年,與高齡母親相依為命,在民國97年間因逢金融海嘯被裁員而失業,家中經濟來源頓失,適逢母親車禍入院醫療,母親開刀當日早上蔣勇前往醫院途中巧遇多年不見的高中同學王大器,二人相互寒喧,各自聊了聊近況,王大器告知蔣勇最近他與朋友要合夥開間公司,朋友礙於公務員身分不方便出名,想要出錢找一名登記的人頭登記為其出資,王大器則是多年前與他人有債務糾紛亦無法出名,遂問蔣勇有無興趣,他朋友可以出二萬元代尋登記人頭,蔣勇心想幫朋友又有錢可以拿,正好自己失業需要現金,遂同意出借自己的名字給王大器使用,於交付自己身分證及健保卡等雙證件予王大器辦妥公司登記時也收取了王大器的二萬元。及至99年間蔣勇為檢察官傳訊後才聽聞該公司並沒有實際營運,以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公司原始進貨憑證,據以編製公司會計憑證,再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進項憑證抵扣稅額三百餘萬元;也以不實銷貨開立銷售金額一億多元之不實發票,稅額合計六百多萬元提供給多家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蔣勇經檢察官起訴後為法院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真是得不償失!

研析意見:

一、蔣勇雖說是出借掛名公司負責人,並不是故意為了要提供王大器等人製作不實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但是依其智識程度,仍然可以預見其提供身分證件及印章等資料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有可能幫助犯罪集團用以人頭掩飾犯罪行為,實施並遂行不法行為,實務上會被認為具有幫助不法集團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與該不法集團人員共同成立犯罪。

二、依照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所以蔣勇被法院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登記入帳罪判刑。

實務上常見的還有例如有些公司為了會計帳上增列營運成本之支出向各親友收購身分證明文件,虛列為公司之員工,有些人會為了貪圖一些小利而同意出借身分證等證件;也有轉包工程之小包,將臨時雇用之臨時工身分證件提供給上包之工程承攬公司申報為員工,如果該臨時工本身不知情並未同意,當然是受害者,但有些時候臨時工自己知情且同意,都有可能會構成違反稅捐稽徵法上偽造文書逃漏稅或刑法上偽造文書等罪責。

(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盛枝芬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8205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