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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佔土地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外住就養榮民,和媳婦及孫子女同住,因其居住處房舍經鄰宅申請丈量後,其房舍有1/3係占用鄰宅之地,來電請求協助。

研析意見:

本竊佔他人土地事件,所涉法律關係,得分為刑民事責任問題,分述如下:

一、刑事部分:
1、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為竊佔罪。而竊佔之目的,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非自己之不動產佔用,意圖為自己之利益,排除他人之具體情形方始成立。
2、本件依當事人陳述:「房舍當初是整批申建的,且係重測土地才知道有占用鄰宅之地」,似仍難以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主觀上對於非自己之不動產有佔用之意圖,而無刑事責任之適用。
3、竊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追溯期限為二十年(94年刑法修正前為十年),如已逾越追溯期限,自亦無需負擔刑事責任。

二、民事部份:
越界建築,亦屬對於土地所有權之侵害,依民法767條之規定,所有權人自得主張排除其侵害,而訴請拆屋還地。惟因拆屋還地亦有發生對於房屋所有權人利益侵害之可能,故於民法第796條設有不得請求拆屋還地之特別規定,且為衡平權益關係,明定對於損害部份,有請求越界人對於越界土地予以價購或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三、建議處理方式:
1、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價購越界土地。
2、無法達成協商時,得向土地所有權人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或所在地法院聲請調解,並依達成調解結果處理。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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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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