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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為何?如何為聲請?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篇名為督促程序,明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設此督促程序,在於便利債權人預料債務人對其請求無爭執時,能簡易、迅速取得裁判確定力及執行力而使之代替給付訴訟之特別訴訟程序,但賦予債務人就支付命令有提出異議之權,一經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即使其效力,此時,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茲就適用督促程序之要件及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序說明之。

專題本文:

一、適用督促程序之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債權人始得據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一)須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二)聲請人就其請求無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此係因督促程序,法院僅依債權人單方之聲請,不訊問債務人而審理,即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該債務人之同行履行抗辯權即    無從行使之故。因此,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應表明對待給付已履行完畢。
(三)支付命令之送達須非應於外國為之或非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支付命令如應於外國為送達者,債務人即不能於短期內聲明異議,此與督促程序簡易、迅速之本旨相違,自不許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如應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者,則因債務人難以知悉支付命令之內容,無從提出異議,故亦不許發支付命令。至於已發支付命令後,始知應於外國送達或應公示送達者,仍不得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為送達,即應使該不應核發之支付命令失效。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
  (一)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如被告為私法人,則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設此特別規定,旨在保護債務人,使其易於提出異議。
  (二)應備之聲請程式:
      1.支付命令之聲請,通常以書狀為之,但亦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無論何種方式,聲請時均須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3)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4)法院。
      2.因於督促程序,法院僅憑債權人單方之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故除上開應表明之事項外,為便於法院調查是否具備一般訴訟要件、督促程序之特別要件及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人尚宜表明以下事項:
        (1)債務人之住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與法院就債權人之聲請有無管轄權及是否應於外國為送達或應依公示送達有關。
        (2)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時,自己已先為對待給付之陳述。
        (3)如請求為有履行期或附有條件者,其履行期已到來或條件已成就之陳述。
  (三)應繳納規費:
      聲請發支付命令,須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如聲請人未為繳納,即屬不備程式。

三、撰狀說明:
債權人如以書狀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可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紙,亦可自行以A4規格白紙撰寫聲請狀,其格式及撰寫內容可參考各地方法院網站上刊登之書狀範例。

四、法院為裁定之情形:
法院無論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或發支付命令,均應不訊問債務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12條),但訊問債權人則為法所不禁,只是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
(一)聲請不合法者駁回之: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後,法院應依職權先調查其是否具備一般訴訟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訴訟代理權,同一事件是否另在訴訟繫屬中,是否經終局判決後就同一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及是否已經確定判決、和解等。次應調查支付命令之聲請,是否合於督促程序之特別要件,即前述適用督促程序之要件,如不備一般訴訟要件或督促程序之特別要件,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聲請無理由者駁回之:債權人之聲請雖合於不備一般訴訟要件或督促程序之特別要件,但依其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仍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三)聲請合法並有理由者應發支付命令:此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發支付命令後,如於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如債務人於收受該支付命令送達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即有同一之確定力及執行力。

(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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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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