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支付命令」不理會,小心債上身!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倘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要求清償金錢,明知自己沒有積欠他人錢財,可對「法院、法律」又不熟,還要成為被告就讓人感到害怕,難到只剩下花錢消災息事寧人嗎?

專題本文:

何謂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如新臺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來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支付命令確定,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以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第508條第1項明文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表示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是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而債權人聲請支付命僅需符合同法第511條所規定各款事項。
到此可以了解支付命令制度,力求審裡簡化,讓債權數額無爭執的案件能更迅速有效率的得到確定並得以執行。當然亦有保護債務人的機制,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對支付命令之限制,債權人應有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時,即不得行之。同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法院提出異議。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31550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