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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該寄到那裡?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A房東的房屋出租給B房客,B積欠房租在與A協議按月清償後搬走。但是B搬走後卻沒歸還欠款,A只知道B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A如果要寄存證信函給B,要寄去哪裡?

本文:

一、如果是租約終止「前」B房客所欠的房租,若按照原租約,雙方約定以承租房屋座落地為寄送,則A可逕向該所址寄發催告函;但A要向B主張的是租約終止「後」協議所欠款項之催告,即應向B的戶籍所在地寄送存證信函。

二、若存證信函遭退回,A即以存證信函「具狀」向B的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經法院裁定後,「刊登」新聞紙並「陳報」法院存查,待登報後20天,法院會發給「確定公文」,公示送達始屬完成。

三、公示送達程序後,A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B應給付所欠之租金,在訴訟程序中,關於訴訟公文若無法送達B,仍可採行「公示送達」程序,若B未到庭應訴,則A可先在程序中向法院聲明「一造辯論」,判決書即可以公示送達方式,達到確定的效果。

(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游蕙菁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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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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