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訴之追加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原告甲9萬元。訴訟進行中,原告甲向法院表示被告乙除了應返還借款外,並應支付甲貸款1萬5千元。試問:
一、原告甲之請求,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二、起訴後,原告甲所追加的主張是否應予以准許?其適用的程序為何?

本文:

一、本題原告甲之請求,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踐行調解程序: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視訴訟事件之繁簡,分別設有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其中於國民日常生活中因小額爭執所衍生之訴訟,設計極為簡化之訴訟程序,是為小額訴訟程序,以求儘速解決當事人間日常生活小額爭執之訟爭。依本法第436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又本條規定限於財產權之給付之訴為限,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則依本法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3之規定。

(二)次按,本法基於訴訟經濟原則,如爭執之標的價值甚低者,如行訴訟程序,當事人、法院所花費之時間、勞力及費用,與標的金額或價額實不相當,故本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於原告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踐行調解程序,期可利用調解程序解決紛爭,避免冗長繁複之訴訟程序,達迅速息訟止爭之目的。

(三)本題,甲主張乙欠甲借款9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原告甲9萬元,依上開說明,甲所提起者乃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且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於起訴前應經法院強制調解,以貫徹費用相當性原則。

二、若甲、乙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續行小額訴訟程序:

(一)於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本法第436條之15)。準此,在小額訴訟程序,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或被告提起反訴,均須為本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訴訟,並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始得為之;如原告追加他訴與原訴標的合併計算已逾10萬元者,原則上為法所不許。惟若當事人如就變更、追加後之新訴或反訴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免當事人另行起訴以求訴訟經濟,參酌第436條之15之規定,仍得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二)本題,原告甲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向法院表示被告並應支付甲貨款1萬5千元,屬於訴之追加而構成客觀合併,依本法第77條之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以本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增加為10萬5千元,依前開說明,已超過本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10萬元之限制,原則上法院應認其追加之新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然若本題情形經甲、乙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依法得續行小額訴訟程序。又因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係法律審、事後審,是以在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436條之26),併此敘明。

(八德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10496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