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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回贈與物及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105-08-3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某朱姓婦人將其丈夫生前開設的五金行,交給同住的老二兒子經營,並過給該屋一半持分所有權。近日以來,該兒子竟百般對其母辱罵,企圖推其母給車撞,並趕其母住到大兒子那兒。大兒子看不下去,協助老母向法院提告請求返還贈與的房屋。法官認定二兒子對其母親有恐嚇及公然侮辱等行為,判決二兒子必須將房屋返還給其母親。

專題本文:

一、有關法條:

(一)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二)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二、對於贈與人有伏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三)刑法有關規定
    1.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二、本件老婦人提告,經大兒子証述,及老婦人表示房子不要給二兒子了,要討回來等語,二兒子的辱罵及推給車子撞等情,又是前揭刑法所明文有處罰之規定者,老婦人之提告成立,故依民法第416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判決二兒子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母親。

三、要特別注意者,民法第416條第2項除斥期間之規定,千萬要遵守。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律顧問陳正忠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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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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