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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 發布日期:106-04-07
  • 資料來源:綜合規劃處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1060331)會議,三讀通過羅致政等委員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例)第2條、第4條之1、第17條、第20條、第24條及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條文,修正重點摘述如次﹕

第2條︰增列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志願役)服現役年限。

增訂第4條之1︰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第17條︰增列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0條︰退除役官兵參加任用資格考試優待規定,維持現行條文。

第24條︰優先申領執照條文,予以刪除。

第32條︰增列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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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通過條文對照表.pdf 106-04-07 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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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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