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保健 | |
榮民醫院是為榮民(眷)醫療服務而設立,在84年全民健保制度施行後就取消優惠,希望輔導會能本於照顧榮民(眷),減半收費或酌予減免。 | |
(一)自84年健保開辦後,本會對於眷屬醫療補助,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補助無職業榮民之無職業眷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健保費」70%(每月每人874元),自繳30%(每月每人375元)。 (二)限於當前醫療市場競爭環境,本會醫療體系需以基金方式營運,自負盈虧,又本會就醫補助公務預算額度有限,故各項就醫補助以領有榮民證、義士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為優先適用;榮眷現行就醫均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106-04-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