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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看護來台,幫忙打掃家裡清潔、幫忙小吃店生意,犯法嗎?

  • 發布日期:110-01-13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老金開設自助餐廳多年,都是自己妻兒在店內幫忙,老金七十二歲的媽媽除了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外,身體還算硬朗,也會在老金的餐廳裡幫忙,老金前前後後雇用數名員工幫忙廚房工作,但員工都做不久,人也不好找,來來去去前後已經有數位員工離職,人力仲介公司告訴老金聘用外籍勞工幫忙自助餐廳工作每月只要 17000 元薪水,請外籍勞工到自助餐廳工作可以省很多錢,還可以讓外籍勞工幫忙家事,老金聽了非常心動,而且看到許多商家也都是讓外籍勞工到店裡幫忙,覺得仲介公司的建議很不錯,為節省員工薪水支出,就付了 3 萬多元錢委請仲介公司幫忙申請。仲介公司人員帶著老金七十二歲的媽媽去醫院檢查,並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不到一個月就請了一位外籍女性勞工幫忙。外籍勞工平日在自助餐廳工作,早上6 點就起床幫忙洗菜、整理、清潔等…,一直到晚上七、八點休息後,還要幫忙清潔,到晚上10 點才能休息,假日就讓外籍勞工打掃家裡,三個月下來外籍勞工都沒有休假,老金覺得請外籍勞工很划算,三個多月某一天,突然有縣市政府勞工局到餐廳檢查,將外籍勞工安置,並對老金開罰。老金疑為開完款就沒事了,不久後接到地檢署傳票通知開偵查庭。

  1. 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所以聘僱外國人來台工作,必須經過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一般家庭申請外籍幫傭或外籍看護工之規定於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3. 勞動部訂立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四、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所以符合上述條件者,始能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4. 老金的媽媽雖然已經72 歲患有慢性病,但活動自如生活起居並不需要他人照顧,還可以幫忙自助餐廳工作,顯然並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條件,卻經由仲介公司帶去醫院看診偽裝病症取得相關診斷書之資格證明,又老金並無聘請外籍看護工之意思,卻以內容不實之診斷書持向主管機關勞動部虛偽申請聘僱許可,使公務機關登載於其職務務上掌管之公文書,此部分即涉犯刑事偽造文書罪責。
  5. 老金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令外籍看護工從事所許可看護工作外之其他工作,包括自助餐廳勞工及家庭清潔之幫傭工作,除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開罰外,此部分不能免除所涉犯之刑事偽造文書之責。
  6. 又外籍看護工實際從事的是一般勞動的工作,並非看護工作,雇主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薪資標準給付薪資及加班費之義務,並不能節省薪資支出,故老金實際上是得不償失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盛枝芬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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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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